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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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省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广东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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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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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如未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3号窗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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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1、登陆惠州市社保业务办事大厅并查找[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惠州市]服务事项; 2、申办人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 3、上传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完成申请后按系统提示的工作日内到社保基金局办理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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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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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惠州市社保业务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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