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起诉,法院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受理立案?
  惠阳(大亚湾)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本案分别立案,两案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并案审理,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并维护法院判决的统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教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此种意见完全符合上述精神。条文中虽然没有提出分别立案,但既有并案审理就应当是分别立案,如此就完全可以避免第一种观点下可能遇到的各种困境。并案审理也可以有效避免因承办法官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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