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伤由哪家单位担责

劳务派遣用工是2008年劳动法出台后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态。“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劳务派遣”的真实写照,正是这种特殊的形态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近日,年仅23岁的某天发公司女派遣员工李小勇在工作遭遇工伤,不但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踢皮球”,谁也不愿意担责。
    案例介绍
李小勇于2009年于被派遣至某天发公司工作。2012年4月,李小勇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头被砸在电梯上的李小勇被当场砸晕,最终花了医药费12000元。伤愈后的李小勇来到用人单位,要求其给予赔偿,天发公司辩称李小勇是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天发公司对其行为不负责。李小勇遂找到该派遣公司要求赔偿,派遣公司认为天发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应由天发公司承担责任。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至有用工需要的企业,并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
1.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的委托合同;
3.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关系。
    惠阳劳动争议律师邱文峰认为,也就是这样的特殊用工形态,使得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自己雇人产生的合同纠纷带来的系列麻烦,便通过劳务公司找来部分员工来规避自己的风险。
     对于本案中李小勇因工伤赔偿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邱文峰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李小勇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李小勇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李小勇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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