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惠州市启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惠阳区秋长岭湖村来中小组地段一楼
法人代表人:赖富荣  
2014年6月23日,张久平、左月明、李宾等人投诉你单位“惠州市惠阳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工地拖欠工人工资。
  经我局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张久平等95名工人陆续进入你单位“惠州市惠阳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现你单位尚未支付张久平等95人的工资共1869300元。
  上述事实有员工工资清单、调查询问笔录、惠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足额支付拖欠张久平、李宾等95名工人的工资共18693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或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你单位办公地点关门无人签收本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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