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意外受伤,被帮工人法律责任难免

云南消息 2013年2月2日13时许,胡某请小舅子汪某帮其耕地,汪某同意后即用自己的耕地机为胡某耕地,下午16时左右,耕地机突然失控,汪某从耕地机上摔下高约一米的沟里,接着耕地机翻下沟里,耕地机把汪某的左下肢绞伤,经住院治疗,汪某的左下肢被切除,胡某支付了医药费。2013年4月20日,汪某的损伤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假肢安装费评估为144000元。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汪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58000元,分12次付清。2013年至2023年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原告汪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被告按调解书履行了2013年度的赔偿金,2014年未及时履行,原告汪某于是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找到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在得知被执行人并非故意躲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事未能及时给付后,通知被执行人把5000元案款交到巧家法院执行局,并驱车将5000元案款送至申请人家中。

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开三轮车谋生,省吃简用的储蓄赔偿金,当收到被执行人胡某拿出的一沓沓五元,一元,五角的人民币5000元时,当到成为残疾人的汪某家中看到杵着拐杖领取5000元时,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执行法官的心里却五味杂陈,本是好心帮忙,最终帮工人落下残疾,被帮工人背上赔偿金债务,谁都不愿这样的意外发生,但是当意外真正发生时,法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知道法律责任不可避免,就应加强安全防范的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执行法官温馨告知: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工人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自愿、无偿提供帮工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被帮工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帮工活动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应注意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的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帮工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乔妍)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