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是,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与原单位结束关系?合同有没有及时签订?为防范以上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和保留的证据如下:
● 保留证据应对简历虚假。
单位偶尔会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或提供的职业履历是虚假的。存在以上情形时,一般视为员工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o)劳动合同会被确认无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笔者注)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熟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据此解除该合同(解除无规合同应当是一个法律逻辑错误,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此)。
问题是,存在以上情形不等于可以证明以上情形,不等于法官可以相信以上情形。在诉讼中,能够证明的真相才是真相。如果员工提供的职业履历是口述的,或只是一张打印的word文档,诉讼时员工可能否认这些资料是其本人提供的,声称是单位为了解除合同而栽赃陷害,如此一来,岂不是平地忽起风雷,单位猛然发现,原来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能在人职时,要求员工将工作履历及毕业院校手写并签名,这个问题就立即化于无形。如果对某些岗位这样烦琐费事的程序不可行,至少要求其在简历文档及相关证件上签名,以便说明是其本人提供。
● 保留证据证明如实告知。
因单位存在欺诈情形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员工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单位的招工简章、企业介绍、岗位介绍等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且保留相应资料以证明如实告知。否则,员工人职后不满意想离职时,有可能主张单位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
● 要求提供结束关系的证明。
建立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应该确认员工与其他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按照行政规章的规定将可能对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应该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关系已经合法结束的书面证明,这样,即使该证明事后发现是假的,单位在承担责任后也可以以此虚假材料向员工追偿并可以解除其合同。
● 及时签订合同或通知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发生员工拒签或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因为不签合同对劳动者是有好处的,没有劳动合同的日子,做一天可以拿两天的钱(限于入职1月后1年内),只要提起仲裁或诉讼,胜诉基本上是有保障的。因此,员工拒签的,必须立即发出通知,要求签订,仍不签订的,通知终止合同。这些通知可以E-mail、快递、短信、录音田力;l或综合的方式作出并保留,有毗一步,单位损失立止。
◆ 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还须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一份合同都很值钱,每份合同的价值最高相当于当事员工1 1个月的工资,如果不慎丢失,即意味着可能要承担该员工1 1个月的双倍工资,所以合同必须以确保安全的方式妥善保管。此外,合同签订时,应要求员工当面签订,不可带回签好后交来。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员工当庭声称单位出示的合同是伪造的,非其本人所签,单位信心满满一鉴定,果然非本人所签,单位才想到合同非当场手签,但时过境迁,经办人离职,如何说得清楚?薪水只好再付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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