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据厂规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就此,法院适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其依据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所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法院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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