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集体人事代理(单位挂靠)

1、主要依据
(1)《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部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29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
(4)《惠州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惠府〔2002〕69号);
(4)《惠州市惠阳区人才引进办法》(惠阳委发〔2007〕29号)。
2、受理条件
(1)无人事权的单位,包括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央和省驻惠单位以及其它各类经济组织。
(2)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民营、私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对新进人员或原有人员采用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人事。可以是部分人员人事代理,也可全部人员人事代理;代理的内容可以是部分人事业务,也可全部人事业务进行代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营许可证或成立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填写《单位人事代理申请表》);
(3)要接收或移交的人员名册。
4、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单位人事代理申请表》盖章后,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营许可证或成立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等原件及复印件前来申请;
(2)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查资料、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同意的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已取得集体人事代理资格的单位,经人事主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便可办理接收毕业生、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手续。)。
(3)如属单位转制,需同时附移交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须原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
(4)定期按实际在册人数缴交费用。
5、办理时限:
各单项具体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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