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 ||
子项名称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 ||
办理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对象 | 面向企事业 面向团体 |
承办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 联系电话 | 3374654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
受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关系股 3374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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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 |||
设立依据:1、《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 收费标准: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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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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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1)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①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主要特点、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实施方案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办法、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包括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中休息的时段和安排)、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包括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规章制度。 〈3〉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在职职工签名表 〈4〉除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5〉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期满之日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资料,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上期实施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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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
(2)审核。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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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