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君某原来是一家企业的后勤管理人员,因为单位效益不佳,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年届五旬的君某因为既没学历也没技能,工作不太好找。2004年年底,君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公司担任门卫。君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做一休一,每班工作12小时,工作时间轮流就餐休息1小时,该1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

去年年底,君某收到了公司违纪开除通知单,通知单上明确,君某因三次违反纪律被开除。君某对公司的处罚不服,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向区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中夜班费以及加班费。

君某诉称:他在公司担任门卫,因公司工作条件不允许,他在工作期间无法换岗就餐,每天他是在岗亭内边上班边就餐的,他根本就无法享受公司规定的1小时就餐时间,因此,他每天等于都多干了一小时。另外,公司所谓的违纪开除实际是无故开除。因此,他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以及违法解约赔偿。

公司辩称:公司是安排保安轮流就餐的,保证1小时的休息时间。君某先后于2010年7月因上夜班时岗亭内关灯和9月因不按公司规定制度操作被开出过《纪律处分通知书》,并经君某签字确认。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稽核部负责人、领班等检查工作时,发现君某正躺在岗亭地上睡觉,但现场未进行处理。

仲裁结果

经查,公司和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甲方将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第7款载明:在日常职责考核中,乙方连续两次违反同一纪律性质的,或连续三次查实违反岗位纪律的。公司保安主任出庭作证,称2010年11月,保安领班向其反映,公司查岗时发现君某有违纪行为,并要君某在违纪单上签字确认,君某拒签。君某称,公司确实前往其当班岗亭查岗,但其并无未睡觉,不存在违纪事实,故拒签违纪处罚单。公司还提供了一张照片打印件,称照片内容为君某在岗亭内睡觉。君某称照片无法看清,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公司又提供了两位员工那日晚上当班时因违纪而签署的《违纪处分通知书》和一份《稽核情况记录表》,证明当晚共发现3人违纪,其中包括君某。君某对此亦不予认可。另外,君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了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及公司按4.4元/天的标准支付了其夜班津贴的事实。

公司主张君某当班时间有违纪行为,但提供的照片无法反映其主张的事实。两名证人系该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仅凭其证人证言,难以对君某违纪的事实予以认定。另外,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和《稽核情况记录表》与本案无关,亦无法证明君某存在违纪的事实。综上,对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现公司无法证明君某存在第三次违反岗位纪律的事实,其依据劳动合同对君某的开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根据君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君某要求公司支付就餐1小时的加班工资,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就餐1小时为休息时间,君某对此1小时正常工作的主张未予以举证,故对君某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已按规定支付君某夜班津贴,故对君某要求公司支付中夜班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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