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口罩诈骗案

2月28日下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诈骗刑事案件,被告人邱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口罩名义,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1.4万余元,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利用朋友圈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消息

今年1月30日,邱某在微信中利用假性别假身份发布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状态和民众急切需求的心理,骗取微信好友的信任,但实际上他并无货源。

当天早上,邱某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后,邱某向李某表示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可以以单价为0.9元向她出售,李某先后三次表示要购买共计10900个口罩,随后分别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口罩定金5140元给邱某。邱某表示可以次日用顺丰发货。

当天下午,邱某的微信好友黄某也看到了这一信息,并先后两次向邱某表示要购买共计99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邱某向黄某表示现在有以单价0.9元有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3900个、以单价0.8元无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90盒,共计6900个口罩。同时表示自己的朋友还有7000个口罩,但是单价为0.9元。黄某表示同意购买并且先后四次向邱某转账共计9220元作为订购这批口罩的定金。

次日,李某多次向邱某催要发货,邱某以快递员还没有来收货、朋友还没有发货等借口暂缓发货,李某向邱某表示再不发货就要报警处理。邱某没有再回应李某,并将该微信号专卖他人以逃避追究。

快审快判,依法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实施细则》,我院对涉及疫情刑事案件开设绿色通道,积极与公安、检察院联动,依法从严从快审理。2月24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快速立案并移送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志浓独任审理。2月28日,我院利用视频庭审对该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对被告人邱某进行宣判。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社会影响大,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还大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我院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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