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办)、教育局(科技教育局、宣教局、宣教文卫办),市直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186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启动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现就过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附件1)的规定进行,具体问题,可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附件2)予以解释。
二、过渡范围
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学校(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属学校(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市直属学校(含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要求于2016年9月15前完成过渡登记,并向市教育局上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6,一式1份)、《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7,一式4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统计表》(附件9,一式2份)及职称过渡人员的“三证”(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二)各县(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要求于2016年9月20前完成过渡登记。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收集职称过渡人员的“三证”(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审核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上报本县(区)的《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汇总表》(附件8,一式4份)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统计表》(附件9,一式2份)。
五、其它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主管的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两局 惠市人社函〔2016〕491号.zip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教 育 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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